有偿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是否需单独核算企业所得税成本?某房企被查补税款
以下案例又引出了无产权车位的税务处理问题,对此我曾整理过几篇文章,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:
比较有代表性的问答是总局的,也有很多地方认同无产权地下车位销售不需要单独核算成本,可参考公共配套设施计算企业所得税。其实我比较认同增值税的处理原则,即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,“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”“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”,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,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)。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更符合无产权车位实际。
你怎么看呢?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[2022]23号
案件名称 启东市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-其他违法
处罚事由
(一)印花税
2017年签订建安合同合计116025522.38元,应缴印花税(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)116025522.38×0.03%=34807.70元,已缴10496.5元,少缴24311.20元。2018年签订建安合同8028000元,应缴印花税(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)8028000×0.03%=2408.4元,未缴。合计应补2017年印花税24311.20元,2018年印花税2408.4元。
(二)个人所得税
你单位在2018年2月65号凭证管理费用(招待费)中列支购物卡80000元,2018年4月27号凭证管理费用(招待费)中列支购物卡50000元,2018年5月33号凭证管理费用(招待费)中列支购物卡20000元,2018年11月11号凭证管理费用(招待费)中列支购物卡10000元,你单位支付购物卡用作送给客户的礼品礼金,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00×20%=32000元,未代扣代缴。2019年1月53号及54号凭证、9月17号凭证、12月2号凭证管理费用(招待费)中合计列支购物卡65500元,你单位支付购物卡用作送给客户的礼品礼金,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500×20%=13100元,未代扣代缴。
(三)企业所得税
本次检查发现:你单位有偿转让的无产权地下车库(储藏室)和地下车位发生的成本全部记入地上可售商品房成本,未单独核算成本,本次检查中将无产权地下车库(储藏室)和地下车位作为单独成本核算对象进行重新核算。因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延续性,故对成本项目计算所涉及的年度为2014年~2019年。通过计算可得2014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596442.79元,2015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301458.79元,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6552932.45元,2017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507693.93元,2018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1728881.66元,2019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5712855元,合计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8942501.3元。
1. 2014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596442.79元,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96442.79元,你单位适用25%企业所得税税率,2014年无以前年度亏损弥补,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96442.79×25%=1399110.70元。
2. 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-9901596.38元,本次查得2015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301458.79元,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01458.79元,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-3600137.59元。
3. 2016年汇缴及纳税评估调整后所得32986455.29元,本次查得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6552932.45元,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52932.45元,检查调整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32986455.29+16552932.45-3600137.59=45939250.15元,应缴企业所得税45939250.15×25%=11484812.54元,已缴5771214.73元,应补缴5713597.81元。
4.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635286640……
处罚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条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〉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3〕47号)第二条第三款规定
纳税人名称 启东市*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
纳税人识别号 91320***7865K
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2018年个人所得税32000元、2019年个人所得税13100元,处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合计处罚22550元。
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-06-06
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-06-06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案例来源:税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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